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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5日

  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我省建设创新型省份的主要力量。为充分调动我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湖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计划(2016-2020年)》《湖北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湖北省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

  (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创新。对省内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导制订出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三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新购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