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7〕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促进新经济发展和传统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和扩大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新经济发展扩大就业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的新经济,坚持开放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公平放开市场准入、引导多方共同治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新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新经济健康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将财政、信贷等相关优惠政策及就业创业政策向符合条件的新经济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延伸。政府部门要带头购买新经济企业产品和服务。健全与新经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制度规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化政策机制扶持创业
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释放市场活力。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各地要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相关部门对创业企业在初创期、加速期、成长期等阶段的接续扶持和服务机制,帮助企业提档升级。对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分别给予5000元和2000元的创业补贴。将农民工返乡创业纳入创业补贴范围,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三、强化创业孵化场地支持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鼓励房地产企业利用库存房源发展创业等跨界地产,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推进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围绕产业链建设创业孵化平台。各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按规定落实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场租、水电费补贴政策。(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优化和规范贷款审批流程,放宽反担保条件,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就业创业基金,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负责)
五、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
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大力实施“我选湖北”计划,通过就业促进、创业引领、基层就业三大途径,全方位扩大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规模。发挥高校思想教育引导和职业规划指导作用,精心组织进高校对接活动。大力推进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加强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实习实训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大规模开发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高校毕业生、新市民居住需求。鼓励各地与高校、大型企业共建“创业学院”,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服务。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将扶持对象扩大到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积极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按规定落实学费代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拓展扎根基层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通道。鼓励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年度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团省委等负责)
六、促进农村劳动力创业就业
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返乡创业,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项目,鼓励到农村创业带动农民就业。支持劳务品牌等领域创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联盟和各地劳务服务站作用,大力推进跨区域就业协作。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开展有组织劳务对接的,可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探索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村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为农民工办实事”活动,加大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品牌建设,实施家庭服务业专项培训计划,提升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七、开展就业扶贫攻坚行动
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建立信息数据台账,实施精准帮扶。开展劳务协作对接活动,提高劳务输出就业脱贫的组织化程度。鼓励企业参与就业扶贫,招收贫困人口就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各地可探索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移就业发放交通费补贴。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等业务,支持贫困人口通过发展生产实现就业创业。(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经信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负责)
八、加强精细化就业援助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一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及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加强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幅度内按最高减免标准执行。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联等负责)
九、稳妥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
鼓励去产能企业通过转岗就业创业、托底安置、内部退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职工,充分发挥结构调整奖补资金作用。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去产能企业分流人员自主创业,企业应优先提供闲置厂房、门面等创业场地;各地应优先安排入驻相应的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等负责)
十、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鼓励和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贴息贷款、场地提供等政策扶持,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纳入创业扶持项目支持。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全部参加培训。积极推行退役士兵“阳光安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对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和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优先保障就业。鼓励支持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资助等政策。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十一、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