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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9〕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附件1至附件6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2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1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