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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税务总局编制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对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进行了升级,形成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的培训工作

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情况汇总等后续工作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汇算清缴汇总表表间关系、数据提取口径等内容,组织好内部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填报说明,以适应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后相关后续工作的要求。

二、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分析

根据汇算清缴工作的实际需要,税务总局已制定了新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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