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税务总局编制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对原内、外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进行了升级,形成了新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的培训工作
2008年实施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后,使用新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情况汇总等后续工作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汇算清缴汇总表表间关系、数据提取口径等内容,组织好内部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填报说明,以适应使用新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后相关后续工作的要求。
二、加强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分析
根据汇算清缴工作的实际需要,税务总局已制定了新的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