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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办发〔2017〕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9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2〕11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二条 金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参加大病保险。

第三章 统筹层次

  第三条 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机构、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基金核算,大病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第四章 筹资机制

  第四条 按照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大病保险费由基本保费和选缴保费构成,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集中划拨。

  第五条 基本保费。按政府、单位筹资比例60%,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40%筹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政府、单位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拨,参保人员个人筹资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其个人缴费。2018年基本保费确定为每人50元。

  建立大病保险基本保费筹资正常增长机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增长水平。

  第六条 选缴保费。设立大病保险选缴保费项目,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选缴保费每份100元,由个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缴纳,最多可缴纳3份。

第五章 待遇水平

  第七条 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一)未缴纳选缴保费或选缴未满三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75%,报销最高限额40万元。每年12月公布下一年起付线,起付标准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