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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人发〔2008〕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现将《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6〕70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工作人员按照工作需要和岗位条件竞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条  竞聘上岗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要在内部产生岗位人选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聘的岗位,不列入竞聘的范围。


第五条  竞聘上岗应当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进行。竞聘上岗一般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扩大到同一主管部门所属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实行竞聘上岗:

㈠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后首次聘用人员;

㈡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岗位总量;

㈢出现岗位空缺或新设岗位的;

㈣符合岗位条件的人数多于岗位数额的;

㈤其他情况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成立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事业单位主管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负责本单位竞聘上岗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四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八条  参加竞聘上岗的各类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遵守宪法和法律;


㈡具有良好的品行;

㈢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和资格条件;

㈣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㈤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

第九条  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第十条  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㈠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㈡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