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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现将《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 国人部发〔2006〕70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从现岗位类别聘用到其他岗位类别的转换流动。

第三条  转岗应本着工作需要、人岗相适、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转岗条件






第五条  转岗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转换流动到管理岗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50周岁及以下,女性工勤技能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55周岁及以下。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且转岗前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工勤技能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且转岗前五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有两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转换流动到专业技术岗位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二)女性管理人员50周岁及以下,女性工勤技能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55周岁及以下。

(三)取得所转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中,转岗到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