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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浙工商企〔2017〕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既要跑得早,更要跑得好、跑得久”的目标,现就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工商办事效能

  以问题为导向,向改革要效能。各地要围绕住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章程和合伙协议审查等关键环节推进改革,以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为载体,通过内部再造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加强培训指导等措施深挖潜力,进一步提高办事效能。全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要再提速,1个工作日内办结。冠省市名的企业名称,受理机关受理后,0.5个工作日内要从网上报出,审核机关收到后,0.5个工作日内要从网上反馈意见。同时,第一时间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二、推进住所登记便利化

  通过建立产业负面清单和地域负面清单,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支持由各地政府发布实行动态管理的负面清单。

  加强信用监管。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凡通过“住所申报承诺制”登记的企业,应在企业住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对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的,辖区市场监管局应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予以查处。该企业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并将该情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推进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

  按照“法无禁止皆可登记”原则,进一步推进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凡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未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允许企业申请使用新的行业表述。

  登记机关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核定经营范围,也可参照全国性行业组织或地方性行业组织认可的行业习惯或者有统一刊号的专业媒体发布的专业文献等核定经营范围。

  四、推行章程、合伙协议审查便利化

  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章程和合伙协议参考格式文本,供企业参考。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允许股东、合伙人根据需要在章程和合伙协议中约定特色化、个性化的任意性条款。

  五、推广应用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

  加强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的宣传和推广,通过实体窗口、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公开登录网址、办理程序和条件等事项,广泛发布相关教学视频。

  在行政服务中心、纳入政银合作的银行网点、基层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全程电子化登记终端,积极指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网络办理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置一定数量的注册登记和执照打印一体机,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的登记服务渠道。

  针对材料多、专业性强、流程和环节多、群众较难理解和掌握等问题,鼓励各地以服务外包等方式建立在线客服队伍,及时进行远程指导和服务。

  六、加强登记业务培训和指导

  省局将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全员轮训,重点培训咨询电话答复规范、经营范围行业类别判定、公司章程审查注意事项、各地先进经验做法交流等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要建立工商登记疑难问题快速研究处理机制,对登记过程中发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响应、及时研究、及时反馈。对无法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上级机关研究。要落实痕迹化管理和首问责任制,对于初次接待审查但无法予以容缺受理的企业,退回申请材料时,须发放登记咨询指导意见,告知需修改和补正的材料并签名。

  加强咨询指导服务,前移服务端口,加快“电话导办”“网上导办”建设,电话咨询要与现场咨询分开,现场设立导办台,配备业务骨干,承担业务咨询、材料把关和业务分流,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咨询环节、导办环节,避免因为咨询解答不到位让群众往返跑、多次跑。

  七、提升宣传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走访企业活动,广泛宣传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认真解读“最多跑一次”改革内涵。要通过“问诊于企、问计于企”,全面了解企业遇到的困难,系统倾听企业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难题,从而推动改革不断向前。窗口工作人员要人人争当“最多跑一次”的宣传员,加强与办事企业和群众的交流沟通,最大程度地争取企业和群众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1月30日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浙江省工商局 发布日期: 2017- 12- 07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认真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以“既要跑得早,更要跑得久、跑得好”为目标,对标“事项比面上更宽一些,标准比面上更高一些,速度比面上更快一些”的要求,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狠抓改革各项举措落地。

改革实施以来,省工商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助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若干举措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工商登记窗口服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废止工商部门擅自设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并与省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擅自设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通过开展办事事项、流程和指南比对规范、全省上线应用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开展“八个一”窗口标准化建设、推行自助登记、代办登记服务、废止擅设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等举措,全方位简化、优化工商注册登记服务,大幅提升了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

在改革推进实施过程中,通过11个地市走访调研和专项检查发现,全省系统在登记时限、住所登记便利化、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章程合伙协议审查便利化、便利化服务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突破,为此,我们结合试点单位的便利化登记经验做法,特制定《浙江省工商局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而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向前。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范围的工商注册登记业务。

(一)进一步提高工商办事效能

以问题为导向,向改革要效能。各地要围绕住所登记、经营范围登记、章程和合伙协议审查等关键环节推进改革,以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为载体,通过内部再造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加强培训指导等措施深挖潜力,进一步提高办事效能。全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要再提速,1个工作日内办结。冠省市名的企业名称,受理机关受理后,0.5个工作日内要从网上报出,审核机关收到后,0.5个工作日内要从网上反馈意见。同时,第一时间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解读: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八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根据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省工商局结合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全面应用,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核准时间10日内调整为1个工作日内,实现办事效率大幅度提速。

(二)推进住所登记便利化

通过建立产业负面清单和地域负面清单,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由各地政府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信用监管。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凡通过“住所申报承诺制” 登记的企业,应在企业住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对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的,辖区市场监管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予以查处。该企业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企业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并将该情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中,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五项为“有公司住所”,第七十六条股份工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中,第六项为“有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登记事项中,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其中第二项为“住所”,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其中第四项经营场所。上述法律规章中对住所(经营场所)材料证明提交形式、样式都未明确规定,对登记机关是否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也未作出明确。

同时,《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该文件也明确了要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本条款明确了不列入政府发布的产业负面清单和地域负面清单范围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业务提交住所证明材料时,可采取申报承诺制形式上报,通过填写住所申报承诺表格即可,无需再提交相关住所证明材料。

(三)推进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

按照“法无禁止皆可登记”原则,进一步推进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凡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未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允许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