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
甬政发〔200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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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04-0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
》 ( 浙政发〔2003〕26号
)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进度
(一)全面推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各地应按照市政府对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努力扩大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覆盖面。重点做好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以上年龄的被征地人员的参保工作。目前尚未实质性启动这项工作的县(市)、区,要尽快组织实施。
(二)明确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时限。各地对2003年底之前的被征地人员,原则上应在2004年底之前申请办理参保手续;2004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也应根据当地实际和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对参保时间作出规定。
(三)建立被征地人员参保动态报告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调查摸清现有被征地人员的人数及年龄结构,准确掌握重点参保对象的人数及参保情况,建立起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及相关情况的动态管理制度。该项工作具体由市劳动保障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