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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
甬政发〔2004〕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04-0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 ( 浙政发〔2003〕26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进度

(一)全面推进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各地应按照市政府对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努力扩大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覆盖面。重点做好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以上年龄的被征地人员的参保工作。目前尚未实质性启动这项工作的县(市)、区,要尽快组织实施。

(二)明确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时限。各地对2003年底之前的被征地人员,原则上应在2004年底之前申请办理参保手续;2004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也应根据当地实际和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对参保时间作出规定。

(三)建立被征地人员参保动态报告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调查摸清现有被征地人员的人数及年龄结构,准确掌握重点参保对象的人数及参保情况,建立起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及相关情况的动态管理制度。该项工作具体由市劳动保障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