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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浙财金〔2016〕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2015〕9号)精神,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增强经济增长动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组织保障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PPP模式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抓好落实。

  (二)省政府建立PPP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财政、发改、人行、国土、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制定全省PPP工作总体规划,指导和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PPP工作。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落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沟通协调与信息交流,履行PPP工作政策制订、业务指导、信息管理等职责。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项目管理,做好PPP项目库建设。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PPP项目融资。教育、科技、民政、人力社保、国土、环保、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行业特点,抓紧完善落实本领域内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本领域内PPP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市县政府要根据实际落实本级政府PPP工作的决策管理,切实强化组织保障,建立高效顺畅的协调机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牵头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顺利推进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统筹内部机构改革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承担PPP模式推广职责。

  二、规范项目实施

  (四)加快建立PPP项目库。各地要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建立PPP项目库。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省级PPP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并向社会公开推介,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五)鼓励存量项目转化。鼓励各地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减轻地方政府债务压力,腾出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推动投融资平台改革创新发展,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PPP项目。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六)科学决策新建项目。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政收支平衡状况,统筹评估论证新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决策质量。建立多部门参与的项目协调联审机制,提高项目决策质量和效率。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应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内容。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物有所值评估工作,并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要推动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和项目立项审批的联动,提高审批效率。PPP项目实施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择优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资源)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对价的PPP项目,当地政府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选择项目合作伙伴。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项目采购信息。采购中应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诚实守信的合作伙伴。加强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八)完善PPP项目合作机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授权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项目合同。项目合同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指南要求,合理确定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项目的产出说明和绩效要求、收益回报机制、退出安排、应急和临时接管预案等关键环节,实现责权利对等。

  (九)规范项目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要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建设和运营,确保项目质量,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政府有支付义务的,应按合同约定和绩效指标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足额向政府支付超额收益。

  (十)完善价格机制和动态补贴机制。加快完善公共服务领域价格的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共服务价格,并依据项目运行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和绩效评价结果,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资本、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确保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及时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公共服务质量等信息,提高定价调价的透明度。对没有经营收入或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可通过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资源补偿等方式给予支持。各类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应纳入财政预算,原则上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十一)建立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各地要建立项目综合监管体系,保障公共服务质量。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