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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杭政〔200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因国家建设征地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简称农转非人员)逐年增多。为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现就市区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就业援助和失业保险办法,促进农转非人员向城镇就业过渡
  农转非人员中,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以下简称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求职愿望的,凭农转非证明、户政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杭州市失业证》后进入劳动力市场,并通过就业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多种就业服务,实现市场就业。
  登记失业的农转非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市失业人员培训同等优惠政策。
  凡劳动年龄内的农转非人员,在办理农转非手续时,按城镇失业人员当年享受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在办理城镇失业登记手续后未就业的,次月起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农转非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享受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同等政策待遇。
  鼓励农转非人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农转非人员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发证后,享受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同等优惠政策待遇,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对其开办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提供便利与帮助。
  二、实施“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劳动年龄内的农转非人员应依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参保。
  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经批准征用土地的劳动年龄内的农转非人员,可按“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基数为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9%。
  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并报当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农转非人员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并按规定缴清费用。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按低标准缴费的农转非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其建账规模为8%,全部作为个人缴费计入。
  低标准享受的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缴费系数;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缴费系数为0.70。按上述计发办法领取的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410元*/月的,补足至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