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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衢政发〔2011〕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7月31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着力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 浙政发〔2010〕36号和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深入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着力提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自主创业,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自愿自主选择,免费参加培训。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2.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顺应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和需求,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同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3.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就地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由其接收安置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就近就地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

二、教育培训对象、形式和招生办法

(一)教育培训对象。

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参加1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教育培训形式。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包括初、中、高级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等内容。

1.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至6个月,培训结业,经考核鉴定合格,由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可参加创业培训,培训结业,由承训单位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2.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退役士兵可自愿参加所在县(市、区)的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职业教育培训。学制一般为2年。完成规定学时后,经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和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退役士兵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统一纳入全省统招体系,按省教育厅规定执行。退役士兵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征入伍的,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招生办法。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承训学校(机构)招生计划,会同同级人劳、教育、农办、农业部门和承训学校(机构)于6月底、12月底前发布招生信息。退役士兵在报到登记期间,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由承训学校(机构)发放入学通知书。

三、教学培训管理和就业服务

(一)教学培训管理。

1.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可根据户籍所在县(市、区)学校招生计划,选择培训学校和专业。跨地区选择学校的退役士兵,应征得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经市民政部门协调市人劳、教育等部门后方可报名。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应征得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因生源等原因,需要合理调剂(调度)的县(市、区),要做好调剂生的思想工作。

2.加强教学组织,提高教育培训水平。各地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遴选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优、就业率高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任务。各承训学校(机构)要着眼于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培训计划,精心设置培训课程,选用和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坚持因材施教,切实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积极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教学模式,采用模块化、一体化等教学方法,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推行“订单式”培训。各县(市、区)兵役机关应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会同承训学校(机构)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相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当地党、团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教育引导退役士兵学员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新型实用人才。

(二)就业创业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自主择业、学校(机构)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服务工作。各承训学校(机构)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人劳、教育、农办、农业等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时向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创业服务,鼓励帮助退役士兵利用一技之长,自主创业。

四、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一)资金补助(贴)标准。

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其培训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由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全额承担,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其学杂费、住宿费由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全额承担,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退役士兵每学年自行垫付20%培训(学)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核),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后,由承训学校(机构)予以返还,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学业)的,其自行垫付的培训(学)费不再返还。

(二)资金拨付和管理。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级分类负担,专款专用。结算支付时,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劳、教育、农办、农业等部门根据确认的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按年度经费的70%比例预拨给承训学校(机构)。每学年(期)结束前,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注册学员人数、绩效情况进行资金结算。对培训人员的“双证”(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获取率在95%以下的承训学校(机构),财政部门在安排下年度经费时,按当期不合格人数学习期间学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