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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粤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粤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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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做好在粤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外国人就业许可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就业许可制度。入粤就业的外国人,在入境前必须经我国政府批准,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持职业签证(互免签证人员除外)入粤后必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证件,方可就业。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与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对不认真执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许可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省将收回经办权限,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推行外国人入粤就业职业管理目录制度。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省政府将研究制定并发布外国人入粤就业职业管理目录。推行外国人入粤就业职业管理目录制度是我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引进高端、限制一般、禁止低端”的外国人就业管理分类调控政策的具体体现。各地要结合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和宏观调控需要,尽快研究制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社会紧缺且急需的外国人就业职业目录(职业名称按《中国职业大典(2007年版)》规定)于7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汇总后报省政府统一发布。职业管理目录公布之前,各地要按照“引进高端、限制一般、禁止低端”的要求,对低技能、无技能人员一律不予批准;职业管理目录公布后,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职业(工种)必须符合该目录要求,否则不得聘用。

三、加强外国人就业规范管理。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从外国人就业的申请、审批、办证,到入境就业后的服务管理,制定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要明确审批时限,确保就业许可的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审批过程中要实地考察聘用外国人就业的用人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