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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局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局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杭劳险〔1999〕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15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级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1999〕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1999〕8号)和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 浙劳险〔1999〕100号)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制止和纠正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执行退休年龄规定,坚决制止违规提前退休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按杭劳险[1997]207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为: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129号有关丝绸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277号有关棉纺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劳动厅、省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浙劳办[1998]63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8]6号关于有国家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挡车工提前退休的规定;杭州市劳动局、财政局、经委体改委杭劳险[1997]154号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企业职工退职条件按杭州市劳动局杭劳险[1998]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以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降低并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为其支付养老金。
二、 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为: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各县(市)所属企业职工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特殊工种以及国家和省规定提前退休的,暂由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但应报杭州市劳动局备案;杭州市区企业职工因病或特殊工种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提前退休的,由杭州市劳动局审批;省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耍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工作,仍按现行规定由市、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但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