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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9〕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现就制止和纠正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退休年龄规定,坚决制止违规提前退休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按浙劳政〔1996〕70号浙劳复(1998)29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为: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129号有关丝绸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277号有关棉纺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劳动厅、省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浙劳办(1998)63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8)6号关于由国家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档车工提前退休的通知;省劳动厅、体改委、计经委、财政厅浙劳险〔1997〕109号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但此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职工。

企业职工退职条件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降低并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为其支付养老金。

二、范围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为: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的,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提前退休的,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按特殊工种条件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提前退休的,均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各地要建立、健全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市、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省属企业和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劳动鉴定特约医院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定。各市地制定的劳动鉴定特约医院须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工作,仍按现行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地市属及其县(市、区)属企业的,由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省属企业及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省、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按退休审批权限每年分别向地市级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