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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扬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扬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工信规〔2021〕1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扬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27日


扬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能力水平,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扬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以下简称“市工信局”),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包括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机构、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一星、二星分级认定。根据平台建设水平、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等方面综合评分确定不同星级。综合评分75~85分为一星,85分(含)以上为二星。

第五条市工信局负责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扬州市内注册且运营两年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近两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健全,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比例占80%以上。

(四)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50家以上(培训类平台服务企业不少于300家),用户满意度在85%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优先推评服务于先进制造业领域的技术类平台。

(五)积极参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集聚服务机构2家以上。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要有相应的优惠条件,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三章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市工信局结合本管理办法发布当年度申报通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平台推荐工作。

第八条申报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扬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学历、职称证明;

(五)健全的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

(六)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七)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通知、活动照片、签到表、服务评价、荣誉证书或牌匾等证明材料);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资格(资质、体系认证)、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九)获得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