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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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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城乡管理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财审局、安环局,生态科技新城财审局、农水局,化工园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市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扬州市市级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0日



扬州市市级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统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市级农业公共服务资金(以下简称农业公共服务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提供农业公益性服务、促进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推进农业农村体制机制改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 任务清单”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年度资金使用实施意见;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参与专项资金使用检查;监督资金管理情况;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二)市农业农村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提出年度资金使用实施意见,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监督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县(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和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任务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等监管责任。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任务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资金使用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申报、组织实施,对任务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是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任务实施,负责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农业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信息服务,农业执法监管,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等。

(一)农业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处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等防控经费补助、畜禽养殖及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以及动物疫病防治补贴、重大植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及防治、重大水生养殖动物疫病防治等经费补助。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评、农产品检测及瘦肉精专项检测等经费补助。

(三)农业信息服务方面的资金:农产品检测智能联网监控平台、手机APP监控平台建设与维护等经费补助。

(四)农业执法监管方面的资金: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农业安全生产监管、安全设施维护、农机安全监理等保障农业安全生产的执法能力建设的相关支出补助。

(五)农村改革发展资金:健全完善三级联网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等农业农村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补助。

(六)其他与农业公共服务相关的任务。

第八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不得用于兴建造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公共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