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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函〔2008〕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等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湖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分散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制定以下办法:

一、凡在市区(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本办法的规定,为本单位所有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是《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单项列入工程造价,作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中规费项目,属不可竞争费用。

三、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承包项目为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1.3‰计算(缴费基数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3%作为工资总额,按1%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造价×1.3‰×[(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