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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9〕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2-27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汇算清缴对象问题。除国税发〔2009〕6号第一条规定外,凡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指定,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并采用自行申报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凡预计劳务时间超过一年的,均应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各局要加强内部学习和对外宣传,积极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准备工作,为非居民企业及时提供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等申报资料,并认真指导非居民企业正确填报,保证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率和正确率。
三、各局要通过汇算清缴工作,了解掌握非居民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化趋势和原因,加强对亏损企业亏损原因的分析,总结非居民各类劳务的税收特点,进一步提高对汇算数据的分析利用水平。
四、各局要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总结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局报送工作总结。

2009年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3.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