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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发〔2005〕211号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 粤府〔1995〕74号、《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江府〔1996〕27号)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的通知》 ( 江府〔2005〕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统一规范我市(四市三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计算方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前取得的商品房销售收入,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竣工结算后,按税法规定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另行制定下发)。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次)预征土地增值税税额=每期(次)销售收入额×预征率



  (二)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销售除商品房以外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按下列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



  1.上述纳税人能向税务部门提供具有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成本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的发票或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凭证的,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计缴。计算公式如下:



  每次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销售收入额(房产评估价或实际交易价格,按从高原则确定)—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2.上述纳税人不能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重置成本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的发票或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凭证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税务部门按房产评估价或实际交易价格(按从高原则确定)和本通知规定的征收率核定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每次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销售收入额(房产评估价或实际交易价格,按从高原则确定)×征收率



  (三)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下列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能向税务部门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的发票或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凭证的,其土地增值税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计缴。计算公式如下:



  每次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转让收入额(土地评估价或实际交易价格,按从高原则确定)—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2.纳税人不能向税务部门提供前一点所述的发票或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凭证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税务部门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分类如下:



  (1)转让工业用地的,按土地评估价或实际交易价格(按从高原则确定)和本通知规定的征收率核定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每次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转让收入额(土地评估价或实际交易价格,按从高原则确定)×征收率



  (2)转让其他用地的,按土地评估价或实际交易价格(按从高原则确定)和本通知规定的征收率核定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每次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转让收入额(土地评估价或实际交易价格,按从高原则确定)×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