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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人社〔2015〕7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卫生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 京 市 民 政 局

  南 京 市 卫 生 局

  2015年7月9日

  

  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医疗护理保障政策,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宁委发〔2015〕22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宁政发〔2014〕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制定若干措施,具体如下:

  一、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对符合卫生部门《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室),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入住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医务室(诊所、卫生室)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社区医疗机构医保门诊政策享受待遇。

  二、支持养老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合作

  对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鼓励其与所在辖区的基层社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合作,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所产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支持护理院纳入医保定点

  对符合卫生部门《护理院基本标准》并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四、提高家庭病床的待遇水平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