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劳薪〔2003〕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
劳社部发〔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应在4小时以内,同时为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