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浙政发〔2006〕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要求,规范了全省养老保险政策,初步建立了具有浙江特色、 符合浙江实际的养老保险体系。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我省目前还存在覆盖范围不够广泛、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筹资机制 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根据中央“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继续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防止因做实个人账户而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完善省级调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地区的调剂补助办法,不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 ( 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各地要按照《
决定》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实行分三年逐步到位。同时要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的参保缴费创造条件。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7号)精神,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要完善省内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办法,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境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各地应严格按照《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不得自行设置任何转移条件。凡不符合省里规定的转移政策,应予以纠正。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我省实际,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在此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根据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对2005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按8%的比例一步做实;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各地要根据财政可能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三)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各地要按照《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逐步实行“五费合征”,提高基金征缴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筹项目、计发办法、业务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在现行计发办法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多缴多得,并力求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清理审核个人账户数据,实现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省政府《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浙政〔19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