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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6〕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浙政发〔2006〕48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全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浙政发〔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1、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当地政府负全责的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对当期发放有困难的县市,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3、完善省级调剂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建立对困难县市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目标责任与省级调剂相结合的办法,继续对困难县市实行调剂补助,确保困难县市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4、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经济较发达县市要在巩固基本全覆盖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困难县市要创新工作思路,落实目标责任,加大扩面力度,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中间县市要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县市,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分3年过渡,2006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7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8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2009年起全部到位。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6、各地要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7、要重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减轻农民工个人缴费负担,允许农民工按照“双低”的办法参保缴费,退休时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各地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8、本省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保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10、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尚未达到8%的县市,从2006年1月1日起要统一提高到8%。
11、各级社保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
1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各级社保机构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1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各地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转移,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得以各种理由设置转移条件。凡不符合省规定的转移政策,应予纠正。
四、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4、“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一,下同)执行。
15、“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16、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新人”;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7、按“双低”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根据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1)1998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缴费系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系数×全部缴费年限×1%;
缴费系数=÷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与正常缴费人员相同。
(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正常缴费人员相同。
18、上述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19、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20、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浙政〔1997〕15号(或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5年。
21、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年的封顶限制比例。2006年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顶。2011年1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22、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的替代指数
23、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继续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24、“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不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