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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5〕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4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兰政办发〔2020〕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兰溪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全市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 ( 浙政发〔2015〕11号)精神,参照《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5〕1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溪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我市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产业基金初期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下同),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通过清理保留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基金投资收益和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等方式筹集,首期出资2亿,其余资金在3年内分期到位。基金规模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为主任,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环保局、商务局、卫生局、审计局、金融办、国资办、市场监管局、文化局、旅游局、农业局、人行兰溪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七条 授权市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兰溪市聚力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设立组织架构,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由国投公司负责选聘,并根据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公司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投公司、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要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第十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对参股子基金或直接投资进行决策,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指南,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开展对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方向,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实施行业监管,参与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国投公司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基金公司和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银行,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参与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银行,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签署投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或协议,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国投公司报送基金运作和监管情况,其他应由基金公司承担的职责。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项目,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国投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七条 金融办、国资办、审计局、人行兰溪支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政府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市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向时尚纺织、装备材料、医药健康、信息物流、文化旅游等五大重点发展产业以及现代农业、金融、互联网等领域,参与传统产业资产兼并重组。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7.鼓励创新支持方式,对经管委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主要采取与省级产业基金、社会资本合资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设立等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5%(出资天使基金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二十三条 国投公司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选聘的基金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二)选聘的托管银行应符合《兰溪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对市内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被投项目股本总额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