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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
浙政发〔2015〕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两个“一般不”要求,切实加大专项资金改革力度,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各级政府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示范,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增强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通过政府引导、示范,稳定市场预期,平抑创业风险。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放大政府投入效应。
  2.市场运作。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分类管理。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专业化管理。
  4.防范风险。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监控,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行。
  (三)主要目标。各地要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力争通过3年努力,全省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基金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通过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10000亿元左右;有效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
  二、进一步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一)深化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1.应予取消的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中,属于“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要坚决取消;对因企业改革等配套出台的财政专项资金,应明确执行期限,到期取消。
  2.需暂予保留的财政专项资金。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财政扶持资金,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可暂予保留,但原则上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与金融资本相结合,撬动社会资本,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3.对少数补助事项的处理。经清理甄别,并按程序经同级政府研究确认,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要事前明确补助机制,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奖励、补贴等补助方式,完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分配的公开性、透明性,加强督查,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绩效。
  4.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设立的外,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项资金。
  (二)深化存量资金管理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存量资金管理改革。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要求,抓好清理、盘活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等各类存量资金工作。经清理后的存量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除用于平衡预算外,可作为设立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发〔2014〕45号文件精神,逐步取消专款专用的规定,超出使用期限的财政专项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三、积极探索政府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
  (一)规范基金设立。各级政府产业基金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后设立,应有章程、目标、期限及指定投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已有或新设的国有独资企业、事业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
  (二)探索基金运作。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可以互相参股,逐级放大。产业基金可采取委托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团队管理和少量直接投资的运行模式。委托专业团队管理的基金,可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结合,以设立子基金方式具体运作。各地可积极探索和试行各种适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