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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甬政办发〔2006〕17号

税网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删除第二条(九)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政府创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2006-0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切实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建设“平安宁波”,构建和谐社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市实际,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向居家老年人开展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全面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全市初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和扶持,社会各方力量兴办,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满足居家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服务与社会服务相结合。家庭为居家养老服务第一责任人,居家养老服务以家庭服务为核心,社会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必要补充和提高。

2.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做好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投入,发挥主导作用,并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实体,丰富老年服务产品。

3.坚持福利服务、收费服务与公益服务相结合。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对经济困难确需政府保障的居家老年人,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福利性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主要通过“个人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收费性服务;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

4.坚持走市场化、专业化道路。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导各老年服务实体按照市场规律,公平竞争,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档次;大力加强服务队伍培训,努力实现服务的专业化。

二、工作措施

(四)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持续增长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

(五)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统一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内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具有向老年人提供日间托管、饭菜制作及就餐、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功能。要整合各种服务设施,实现资源共享。应当适应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配套面积标准。老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由区和县(市)政府统筹安排,通过整合资源、盘活闲置房产、设立服务用房专项资金等方式,以购买、置换、改造、新建等办法逐步加以解决。有条件的农村也应逐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六)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六区每个街道到2006年底,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到2008年底,均建立若干个室内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有老年食堂和托老所(室)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向老年人提供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区和县(市)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应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市财政对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适当补助。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和运作。

(七)各区和县(市)财政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用于对特殊困难老人居家养老的补贴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的补助。市财政对已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的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八)将居家养老服务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已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社区可在原公益性岗位定额上再增加2至3个专门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现行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酌情减免老年服务机构的各项税收和规费,各区和县(市)老年服务机构用电、用水按居民生活用电、用水价格收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政府创办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十)放宽老年服务市场准入,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老年服务实体。民办老年服务机构在适用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上与国办老年服务机构同等对待。政府还可以通过向民办老年服务机构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老年服务机构的发展。

(十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