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资产〔2014〕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关于“扩大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处置权限”精神,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激发省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按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及高校、科学事业单位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的保护和管理,合理确定科技成果的价值并及时登记入账。对确实无法计价入账的,要做好登记备查工作。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