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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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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实现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99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的通知》(浙政发〔2009〕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以下简称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是指市、县(市、区)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规定比例计提划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我省各市、县(市、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各市、县(市、区)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计提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20%的比例上缴省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是指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足额划缴及使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并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国务院、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省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