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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政办发〔2012〕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通政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拟订的《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1日

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2012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简称引导基金)更快更好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0〕15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通政办发〔2012〕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 ( 通政办发〔2012〕62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南通市新兴产业(重点投向海洋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和新医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等七大新兴产业),投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早中期创业企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及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产业以及限制类行业。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规模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获得的国家和省级引导资金,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引导基金初始规模为市本级财政投入1亿元。今后,根据运作情况,逐步扩充引导基金规模。

  第三章  阶段参股运作方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方式与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与国家、省、市、县其他引导基金参股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性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六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南通市区注册,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1亿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由在南通注册的有资质或实绩的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七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南通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南通市范围内中小创新型企业的资金不低于50%;

  (二)投资对象应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内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四)投资对象应当以南通市范围内的初创期创业企业为主,基金规模的40%以上投资于初创期企业;

  (五)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原则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六)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第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退出;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比例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如确有需要超过5年的,须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和同期国债利息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

  当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超过50%时,如其中首投于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出现亏损,引导基金可根据事先约定,排在其他股东清偿顺序最后清偿。

  第四章   跟进投资运作方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可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符合相关要求的创业企业跟进投资,按适当股权比例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不超过全部投资额的10%,且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跟进投资对象仅限于本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市区的初创期企业。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且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现金出资额的30%。引导基金在确认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方可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