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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政发〔2003〕2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嘉政发〔2004〕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30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 ( 浙政发〔2003〕26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办法。
劳动年龄段以上(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劳动年龄段以内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享受有关待遇;劳动年龄段以下(16周岁以下)的人员和已在企事业等单位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等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
资金来源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缴费与享受相对应的原则,由以区片综合价征地的补偿扣除留村组土地补偿费的部分及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弥补不足的部分组成。具体由征地单位负责筹集缴纳,足额划入劳动保障部门专户。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二、劳动年龄段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
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发放待遇水平和支付能力确定,目前按照每一缴费年度4000元/人缴纳。其中30%记入个人专户,作为个人缴费部分。缴纳年限为15年,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以后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调整及资金承受能力作相应的调整。
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按现行发放水平执行,以后按增长机制逐步调整。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从足额缴纳费用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并发给《嘉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证》。
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执行标准应逐步趋同。以目前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平均值为今年的指导线,同时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增长机制,即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幅度的算术平均增长比例调整(调整后的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平均值作为当年的指导线)。今后,每年以当年的指导线为全市调整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限额,不得突破。各地可以在此限额内,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具体标准。月享受标准低于指导线的,应逐步调整;目前月享受标准已经高于指导线的,可继续保留,暂不调整。
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发给丧葬费4000元,其个人专户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按规定退休(职)、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劳动年龄段以上被征地农民,不再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12000元。
三、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按照每一缴费年度4000元/人的标准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按30%建立个人专户,作为个人缴费部分。发给《嘉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手册》。
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后接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发给《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被征地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专(帐)户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含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享受待遇按照分段计算的原则处理,即分别由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部分待遇合并组成。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部分待遇(x)按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m)与退休时上一年度月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a)的十五分之一的乘积计得,用公式表示:x=a•m/1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待遇(y)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b)的百分之二十乘以缴费年限系数[即为接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n)占15年的比例,当系数大于1时按1计算],再与接续后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c)的一百二十分之一之和计得,用公式表示:y=b•20%•n/15+c/120。征地安置时一次性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满15年,未接续缴费的被征地农民,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征地安置时一次性缴纳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不满15年,且未接续缴费或虽接续缴费但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