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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财规〔20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经信发〔2020〕52号规定,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规〔2020〕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经信委)、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市级财政整合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制定了《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助推企业成长、促进企业融资、支持创业创新、加强公共服务和强化评价激励,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制定政策措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政策措施和资金分配方案,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按照工作职能划分,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局分别制定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的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的程序规则,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社会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审查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局工作安排,负责开展辖区项目真实性核查、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

(一)助推企业成长。支持优质微型企业,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中小企业。

(二)促进企业融资。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三)支持创业创新。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鼓励企业创业创新,支持企业人才素质培训,支持产业互联网发展。

(四)加强公共服务。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融资服务,支持开展运行监测和维权投诉工作,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招商引资。

(五)开展绩效奖补。建立区县中小微企业发展业绩评价激励机制,对综合排名靠前的区县给予一定奖励,统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九条 专项资金具体奖补标准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在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中另行明确,动态调整。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