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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汇发〔2008〕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2-26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省(直辖市)分局,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完善国家国际税收征管体制,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个地区试点,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试点内容通知如下:
一、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当事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
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无需备案。
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合同复印件确认《备案表》填写无误后,应当现场填写《备案表》中"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相关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案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上签章。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将《备案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2份。
三、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
【进出口税收】相关法规
【服务】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