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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9〕5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4-01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今年是新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的第一年,虽然我省参加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数量不多,但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意义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总局文件,做好汇算清缴前的准备工作。特别要做好对纳税人的申报表解读工作,按照省局下发的《非居民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要点提示》提醒企业在申报时认真自核,按时申报,确保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地应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