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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企业帮扶和风险处置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企业帮扶和风险处置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甬政办发〔2014〕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6〕131号)规定, (一)将第三部分第七点修改为“(七)保障纳入帮扶名单的困难企业资金需求。银监部门要引导和督促各银行实施银行帮扶困难企业行业自律,对纳入各区县(市)帮扶化解名单的企业,所涉银行尽量不自行抽贷、压贷、缓贷,酌情实行利息优惠(减免),同时通过提高重点帮扶企业的资产抵押率、扩大抵(质)押品范围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各银行实行困难企业帮扶主办银行牵头负责制,探索由贷款最多的银行牵头发起,实行联合授信总额管理,统一实施信贷利率优惠、手续简化等支持措施,建立合理有序、同进共退的帮扶机制。鼓励债权银行对担保链中政府明确帮扶的担保企业积极采取利率优惠、利息减免、分期偿付等措施,不简单向担保企业平移贷款,不简单以牵涉担保圈为由提高担保企业授信标准、附加抵押担保条件,不搞急刹车、一刀切,不随意压缩担保企业信贷规模。对参与困难企业兼并重组的企业,探索通过提供并购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将第四部分第十二点修改为“(十二)提高司法处置效率。支持法院设立专门从事金融审判业务的法庭或合议庭,对银行报送的资产保全等案件,在兼顾支持类、维持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快审快结原则,加快受理、及时审结。为各级法院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营造良好氛围,破解‘执行难’障碍,加快破产处置进程;加强企业破产、执行等程序与不良资产核销的衔接,为金融机构加快核销不良资产提供便利。”

税网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2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和切实化解部分困难企业风险,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提升金融运行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13〕113号)等文件要求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建设金融生态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 甬政发〔2014〕3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困难企业帮扶和风险处置,促进我市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帮扶处置工作合力,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大局
  (一)健全帮扶处置的组织协调机制。各县(市)区应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及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并根据当地实际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负责定期排摸分析风险情况,梳理确定困难企业帮扶名单并统筹推进帮扶工作,协调落实风险防控处置任务,组织开展督查考核,推动企业发展环境优化和发展信心提振。县(市)区政府“一把手”对帮扶处置工作负主责,工业、商贸、金融等分管领导分别负责抓好具体工作。对重点风险企业、重点风险行业应建立专门工作组,确保相关点上和局部风险“快处置、少损失、防蔓延、保稳定”。
  (二)明确帮扶处置的基本要求。坚持“条块协作、标本兼治、互信共赢、诚信法治”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统筹负责本地帮扶处置工作,市级金融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积极应对和解决当前部分企业风险、银行不良资产上升等问题,同时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夯实支撑经济金融长期健康发展的根基。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转变经营理念,创新服务方式,与相关企业共渡难关、共赢发展。企业要发挥在转型发展、化解风险中的主体作用,坚守诚信;困难企业要不瞒不逃不转移,积极自救,服从和配合监管协调,努力走出困境。强化司法保障,兼顾各方合法利益,弘扬市场经济的诚信和法治精神。
  二、系统防控,分类处置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
  (三)加强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各县(市)区困难企业帮扶及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要健全监测预警制度,可建立企业风险监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牵头单位,组织力量定期开展风险企业排查分析,重点排查负债率高、负债规模大、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和涉及担保链规模较大的企业,全面排摸欠薪、欠税、欠息、欠费“四欠”企业风险状况。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监测预警制度定期排查分析本行业企业运营情况,及时提供困难企业信息。人行和银监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重点风险企业相关情况。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企业信贷客户资金链风险监测机制,将大额风险情况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政府。
  (四)健全困难企业分类帮扶化解“名单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企业风险信息的排查分析,按“支持类、维持类、重组类”和担保链企业分别确定重点帮扶化解对象。对主业前景好、资金短期有压力的企业,纳入支持类企业,在管住流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信贷等综合支持力度。对主业经营基本正常、资金链面临压力的企业,纳入维持类企业,协调银行在一定时间内不减信贷规模,帮助及时周转。对面临资金风险、但有条件进行重组的企业,纳入重组类企业,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债转股等方式保住主业,协调银行等债权人配合实施。对担保链条复杂、牵涉企业多、授信规模大的“担保链”,纳入困难企业担保链风险重点化解名单。对资金链断裂、救助无望、救助价值低的企业,依法破产清算。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县(市)区上述分类名单情况,筛选市级重点帮扶化解对象,并协同落实相应举措。
  (五)建立困难企业帮扶直通平台。各县(市)区困难企业帮扶及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要根据监测排查情况或债权银行、涉险企业的申请,对初步判断需支持帮扶的企业,组织相关债权银行,必要时探索引进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掌握企业的资产负债、自救方案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共同进退协调帮扶机制。对确需支持帮扶的企业,要根据情况,牵头制定支持、维持、重组的帮扶方案,视情组建专门工作组,明确政银企合力化解的具体举措,落实产业政策扶持、金融定向支持等综合措施,协调对接司法程序,协同化解企业风险。在帮扶救助方案实施过程中,加强对银行特别是异地银行帮扶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同时督促企业真实反映情况、主动化解风险。
  (六)构筑担保链风险“防火墙”。对担保链风险重点化解对象,各地困难企业帮扶及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或专门工作组要协调银行摸清担保关系链条,对链内企业逐一梳理分析。对救助无望的企业,实施“病灶”切除,在各方可承受范围内主动彻底、快速化解担保链风险,防止担保链风险在关联企业或上下游企业间扩散。对借款企业缺乏偿还能力,但担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偿债能力且产业符合政策导向的,通过协调债权银行落实金融帮扶措施、倾斜产业政策扶持等措施,尽量帮扶支持担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强化金融帮扶,促进银企互信共赢
(七)保障纳入帮扶名单的困难企业资金需求。银监部门要引导和督促各银行实施银行帮扶困难企业行业自律,对纳入各区县(市)帮扶化解名单的企业,所涉银行尽量不自行抽贷、压贷、缓贷,酌情实行利息优惠(减免),同时通过提高重点帮扶企业的资产抵押率、扩大抵(质)押品范围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各银行实行困难企业帮扶主办银行牵头负责制,探索由贷款最多的银行牵头发起,实行联合授信总额管理,统一实施信贷利率优惠、手续简化等支持措施,建立合理有序、同进共退的帮扶机制。鼓励债权银行对担保链中政府明确帮扶的担保企业积极采取利率优惠、利息减免、分期偿付等措施,不简单向担保企业平移贷款,不简单以牵涉担保圈为由提高担保企业授信标准、附加抵押担保条件,不搞急刹车、一刀切,不随意压缩担保企业信贷规模。对参与困难企业兼并重组的企业,探索通过提供并购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八)督促被帮扶企业坚守诚信。被帮扶企业应积极落实自救措施,主动配合政府、银行的帮扶;应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股权、经营、财务、对外融资等信息,应将帮扶资金用于实体经济,且同意债权银行监管资金流向。被帮扶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应承诺不抽资、不转移财产,重要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应通知债权银行并取得认可。对于企业涉及转移资产、恶意处置抵押资产、恶意虚假诉讼、倒签租赁合同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要加大风险处置力度。
  (九)改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规范收费行为,公布具体收费标准,落实优惠政策。银行要严格执行“七不准”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改革贷款期限管理模式,鼓励推广“年审制”,创新实施“自动续贷”、“随借随还”类业务品种,缓解企业贷款到期周转难题。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量体裁衣”式的金融产品,提高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全年力争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拓宽非传统信贷融资渠道,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股权融资、私募债、融资租赁等融资工具。健全兼顾风险导向、社会责任、商业利益的考核指标体系,为基层金融机构优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供鲜明导向。
  四、稳控化解银行不良资产,提高金融运行质量
  (十)加强银行授信风险管理。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和引导,督促其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各银行要坚持“有保有控、区别对待”的差别化信贷政策,防止“一刀切”式的抽、压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形成新的不良贷款;加强信贷管理,落实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三查”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盲目融资;强化对担保贷款业务的检查督导,加强对授信担保贷款的比例控制,注重企业第一还款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