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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进要素资源配置市场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8〕73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打造全省“标准地”改革示范区。2019年底前,全市省级平台新批工业用地10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全域工业用地8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实行“标准地”招商制度,拓展招商引资新模式,推进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每年全市通过“标准地”招商,引进项目20个以上;建设市级“标准地”推介平台,畅通土地和项目信息对接、匹配的关键环节。

  二、实施范围

  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 2019年全域范围内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区域评价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全面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安全风险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等,为“标准地”出让指标设置奠定基础。探索逐步扩大区域有关评估覆盖面。

  在同一区域内就不同的评价事项,可以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或由一家机构牵头联合几家机构进行联合评价,形成不同事项的专题评价报告(表)或者实现“多评合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标准地”主要内容和指标

  1.出让地块前期准备。各做地主体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的“七通一平”工作,包括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以及场地平整,围墙搭建、临时用电、燃气、热力等根据项目用地实际配套。允许部分“标准地”地质勘探工作由做地主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

  2.设置“标准地”相关指标。“标准地”相关指标包括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四大类。市经信委负责制定发布市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等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县(市)负责制定本地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人防等指标,小微企业园等标准化厂房类项目可增加总平面图。人防指标包括建设用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以及建设用地人防设施配建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及互连互通等具体条件。

  环境指标包括单位排放增加值、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项目类别,已完成区域环评的地块根据区域环评细化相关指标。

  能耗指标包括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已完成区域能评的地块根据区域能评细化相关指标。

  经济类指标包括准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单位面积工业增加值)、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和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三)实施“标准地”招商

  1.完善“标准地”招商机制。各做地主体每年推出一批“标准地”,以“定标准、定地价、竞税收”的方式进行土地招商,深化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市经合办(招商局)牵头拟定全年“标准地”招商计划,定期组织“标准地”招商推介活动,力争通过“标准地”招商,全年引进项目20个以上。

  2.建立“标准地”推介平台。“标准地”推介平台是打通土地和项目信息对接、匹配的关键环节,也是创新土地招商举措的重要平台,更是数字化政府在项目领域的重要应用。2019年在市级层面建设“标准地”推介平台,各地将成熟“标准地”放入全市统一的平台向外推介;企业根据“标准地”所在产业平台的功能定位和土地各项指标寻找适合的“标准地”,提前与做地主体进行对接,上网摘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四、“标准地”操作程序

  (一)设置“标准地”指标。做地主体或当地招商部门召集各职能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详规、城乡规划、环境容量、能耗条件等,提出“标准地”地块经济技术指标、规划指标、能耗指标、环境标准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项目准入联审意见设置“标准地”出让指标,提交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审查,做好土地出让工作;做地主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价评估和出让资料收集上报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审机制。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土地出让权限在县级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或“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招商等部门开展联审,部门联审后按程序报批进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土地出让权限在市级的,由市“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发改、经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审,部门联审后报市政府批准进行土地“招拍挂”出让。

  (三)签订投资协议。“标准地”出让后,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其确定的部门(机构)与土地竞得人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规划(出让合同未约定部分)、环境、能耗、经济等指标根据土地出让前确定的标准进行约定,并对复核办法、违约责任作出明确。

  (四)严格产权管理。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方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首次登记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在《不动产权证》上备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和转让等限制条件。未经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土地不得分割。

  (五)分阶段验收。“标准地”出让项目的竣工、投产实行分阶段验收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做地主体或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密度、绿地率、出让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指标进行复核验收。投产初始运行约定期限届满后,做地主体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收入)、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能耗、环境、R&D等指标进行履约认定,对未能通过履约认定的,根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五、“标准地”监管

  (一)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