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台政发〔20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7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发〔2011〕17号
),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指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式地下工程)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式地下工程)的开发利用,包括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人防设施等地下设施。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公共优先、综合利用,质量第一、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应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同步开发地下空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求。对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地下工程和主要用于防灾的地下工程,应当以政府投资为主,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对主要用于满足民生需要的地下工程(包括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应当在政府指导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建设。
二、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可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一并编制,也可单独编制,但要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等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对地下交通干道、地下生态环境、人民防空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停车、商业、仓储等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作出规划,尤其要结合城市发展需求,对通信、电力、自来水、污水、中水、燃气等各类地下管网进行统筹规划,实现资源整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章节,具体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要加强城市地质环境和地下资源的调查评价,努力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科学性。
三、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权属管理制度
开发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米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地下(包括山体)空间建设用地归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划拨或出让。
(一)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属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配套设施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除外。
(二)城市地下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办理供地手续。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按以下方式办理:以划拨、协议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有关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并报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管理。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同登记;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应单独登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并通过批地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界限确认其权属范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实行分层登记。地下连通工程符合规划的,可按项目单独办理产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权属登记,颁发相应权证,并在产权证中注明“地下空间”;属于人防工程的应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对独立开发的已建人防工程,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确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相关权证;对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待国家有关法律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后再行确权。对已批准划拨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在已确权的情况下,转让时应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除外。
(四)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管理。单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四、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管理
对结合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依法向人防、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消防报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