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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发〔2006〕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针对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公务员登记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研究提出了《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

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乡镇机关选任制领导人员卸任后是否予以登记?

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规定,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根据《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渝人发〔2006〕102号)规定,卸任后仍在机关任公务员职务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已卸任不在机关任公务员职务的,不予登记。

2、对机关聘用制干部是否予以登记?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7〕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聘用制干部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17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妥善解决机关聘用制干部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5〕55号)等文件规定,目前仍在机关工作且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并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聘用制干部,予以登记;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暂缓登记;已不在机关工作或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3、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如何登记审批?

答:乡镇机关中从事行政工作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填写《公务员登记花名册》(二)(见渝人发〔2006〕102号文件附件4-3);从事党务、纪检监察、共青团等其它工作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填写《公务员登记花名册》(一)(见渝人发〔2006〕102号文件附件4-2)。《公务员登记表》“审批机关意见”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签章。

4、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等机关中,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时没有办理公务员过渡手续的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等机关中,1997年12月18日前进入机关,经审核符合原国家公务员过渡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审核是否符合原国家公务员过渡条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1998〕1号)附件四《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1〕119号)等规定进行审核。

5、不予登记对象中,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宣告缓刑)或被劳动教养、现在机关工作的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判处有期徒刑(含宣告缓刑)期满或已解除劳动教养的现机关工作人员,在渝人〔2004〕570号文件下发(2004年12月21日)前已办理了公务员过渡(录用)手续或经审核符合原国家公务员过渡条件的,予以登记。

6、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因其已不在公务员职位,不予登记。

7、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其他情况的,不予登记。对予以登记的,《公务员登记表》“现工作单位及职务”栏填写机关内所任职务,同时注明兼任职务;《公务员登记花名册》中,其兼任职务在“备注”栏注明。

8、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是否参加登记?

答: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事业单位,不参加登记。

9、对新录用公务员中原是机关工作人员的是否进行登记?

答: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按照《重庆市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这部分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进行登记。

10、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是否予以登记?

答: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不予登记。

11、如何界定违规进人的政策界限?

答:“违规进人”指违反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入机关工作的人员。我市机关违规进人的界定以《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颁布日(1997年12月18日)为准,即:凡1997年12月18日以后,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含相当职务层次)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未经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政策规定的军转干部等除外),为违规进人。对违规进入机关的人员,不予登记。

12、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哪里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其编制所在机关或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按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职务填写,职务层次按原任职务填写。

13、对因工作需要“高职低配”的人员,职务层次如何填写?

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上一级职务转任下一级职务的,其职务层次按照转任前在党政机关所任较高职务填写。

14、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人员如何填写职务和职务层次?

答:现任职务同时填写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职务层次按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

15、机关中正在援藏的人员在哪里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机关中正在援藏的人员,在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派出机关未免去其职务的,现任职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和在藏所任职务(注明“援藏”)登记,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16、机关中正在挂职锻炼的人员在哪里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机关中正在挂职锻炼的人员在其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和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

17、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如何进行登记?

答:市纪委、市监察局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统一进行公务员登记,但工资套改仍由驻在部门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单派驻纪检或监察机构人员,由驻在部门统一进行公务员登记。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存入干部档案,并将复印件抄送驻在部门;单派驻纪检或监察机构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由驻在部门存入干部档案。

上述人员中担任市管干部职务的,按照担任市管干部职务的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18、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什么职务登记?

答: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转业后确定的现任职务进行登记。没有确定职务的,待职务确定后再填写。

19、审判、检察机关中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现职务和职务层次如何填写?

答:由于审判、检察机关中的部分人员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登记时在填写现职务一栏时,同时填写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职务层次按其实际行政职级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

20、人民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如何登记?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登记时,在《公务员登记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