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发〔2006〕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针对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公务员登记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研究提出了《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二)
1、对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按照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精神,对经组织批准在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鉴于他们实际已经离开公务员工作岗位,可将这部分人员与其他在岗公务员分开进行登记,单独统计,纳入工资套改。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借公务员登记工作开新口子,不准搞新的离岗退养。
2、没有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的选调生是否予以登记?
答:没有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的选调生,由现工作单位补办公务员录用手续后,予以登记。补办公务员录用手续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补办单位关于要求补办公务员录用手续的请示或函;(二)《录用公务员审批表》;(三)《录用公务员体检表》;(四)补办人员在进入机关后首次起薪的工资审批表;(五)毕业证书复印件(补办单位盖公章确认)。此外,将考察情况在《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录用单位考核审查意见”中予以体现,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反映出在补办单位和原单位的情况。
3、选调生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答:市委组织部派出的选调生参加工作时间以选调生到工作单位起薪之月起算。
4、重庆市重点引进人才和具有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未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进入机关的,是否予以登记?
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1999〕61号)精神,在1999年8月13日至2003年9月16日期间,重庆市重点引进人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进入机关的,以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在2000年7月1日至2003年9月16日期间,具有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未办理公务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