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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2018年6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6件规章予以废止,不再施行。《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6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1



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四、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2011年6月30日起施行)

六、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对《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专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审批。

“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地工程监理单位进渝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先向市级相关部门报送入渝信息。”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符合国家和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不得以工程监理人员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四)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外地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市级相关部门报送入渝信息,到本市承接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重庆红岩遗址保护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作出修改【已被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废止】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利用红岩遗址资源拍摄电影、电视的,应当保证文物安全。拍摄单位应当采取文物保护措施,与红岩遗址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拍摄协议,并在其现场监督下进行。”

三、对《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或者其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二)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作业装备库房、弹药库房等设施;

“(三)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的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