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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6〕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就业失业有关政策,根据《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杭政函〔2015〕174号)精神,现就贯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3〕11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8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就业登记工作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可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
1.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五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再次办理时,上述证照变更的需再次提供);
2.业务经办授权委托书;
3.《杭州市就业登记名册》(一式两份);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持有效《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的,需提供原件;
6.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及户口簿(或《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复印件、2寸证件照(下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人员,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或户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持有效《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的,需提供原件;未持《就业创业证》的可一并申领。其中非市区户籍人员也可到市或其所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的发放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可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 领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的人员,视作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应凭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到原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注销的,视作已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后,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并可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持《就业创业证》的非市区户籍人员,也可到其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的发放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已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办理申报灵活就业[中(终)止]手续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视作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四)已办理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手续的,视作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可申领《就业创业证》。该类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的,该证件由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统一保管。终止上岗的,视作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将《就业创业证》交还劳动者本人保管。
二、做好失业登记工作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市区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有在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8.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六)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市区常住人员,可以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委托社区(行政村)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市区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办理;非市区户籍人员到居住证发放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办理。未持《就业创业证》的可一并申领《就业创业证》,不再申领《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新杭州人求职登记证》。原有效证件可继续正常使用。
(七)市区户籍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需填写《杭州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证件照以及下列相关资料: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生,提供毕(肄)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3.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提供工商、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6.持有效《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供证件原件;
7.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市区户籍人员要求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还需提供常住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资料: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租住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住在单位内部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8.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八)非市区户籍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需填写《杭州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证件照以及下列相关资料:
1.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缴费)证明书;
2.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提供工商、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
3.持有效《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供证件原件;
4.持申领时间未满半年《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证明;
5.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九)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需提供延迟登记的情况说明,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失业登记。
(十)登记失业人员应主动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站室(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联系,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后,应于15日内告知经办机构。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失业登记后每满6个月,登记失业人员应持《就业创业证》到户籍或居住证发放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确认其失业状态。对未按时确认失业状态的,视作无就业愿望,注销其失业登记。
三、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十二)下列市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杭州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证件照及下列相关资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按本通知第(十六)条执行;
2.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人员,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复印件,其中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提供《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5.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十三)下列市区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可由本人向户籍所在行政村(社区)人力社保室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杭州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证件照及下列相关资料:
1.低保家庭劳动力,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2.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提供《杭州市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援助认定表》;
3.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提供《杭州市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4.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十四)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以认定时为准,对经申请认定的,在其《就业创业证》中的“就业援助卡”上注明有关情况,“就业援助卡”有效期为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残疾人,有效期可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效期满后,除属于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外,其他人员不能再次申请认定。
“就业援助卡”作为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凭证,不再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
(十五)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自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同意的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将申请资料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
(十六)符合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杭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家庭关系人员证明)、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同意的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将申请资料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对经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实行城镇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实现就业,或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
(十七)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实行退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由认定机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和政策享受凭证:
1.“就业援助卡”、《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有效期满的;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户籍迁出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