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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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行为,维护缴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嘉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他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是指政府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缴款义务人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缓缴是指延期缴纳应缴的政府非税收入;减缴是指减少缴纳一定数额的政府非税收入;免缴是指免除缴纳某一项目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减免政府非税收入。
第五条 缓减免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缓减免政府性基金的,须经国务院、财政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或授权审批缓减免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涉及上下级分成项目中属上级收入部分,未经上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同意,不得缓减免。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由市政府委托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