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5〕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 ( 东府〔2017〕117号)规定,予以保留。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东府办〔2017〕90号)规定,列入“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产业政策倍增扶持资助目录。请结合引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快
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6日
东莞市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
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4〕67号)、《广东省省级加快发展
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粤财工〔2014〕141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四大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或机构将内部的某些流程或职能,转移给外部专业
服务提供商,借助信息技术和现代通信手段进行交付的经济活动。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下达我市的省级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资金,省财政下达资金余额部分,滚存下一年度使用;省财政下达额度不足部分,由市商务局向市政府申请配套资金解决,所需配套资金从市商务局“科技东莞”年度切块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定额支持”及“股权投资”两种,其中,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占比不低于省下达资金的40%。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费的扶持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信息技术
服务外包、业务流程
服务外包、知识流程
服务外包等相关
服务外包业务;在商务部“
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
服务外包业务登记信息;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才;近两年内在工商、商务、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我市
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二)支持引进国内外著名的
服务外包企业落户东莞发展;
(三)树立
服务外包示范企业、
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重点
服务外包企业的引领作用;
(四)支持
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支持
服务外包园区加快发展;
(六)支持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
服务外包交流活动;
(七)鼓励建立
服务外包公共
服务平台;
(八)鼓励
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格认证;
(九)鼓励
服务外包专才来莞留莞工作;
(十)鼓励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一)支持我市
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1.对我市
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
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
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元(或以上)、500万元(或以上)、800万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奖励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对我市
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
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达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对
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分别达100万美元(或以上)、500万美元(或以上)、1000万美元(或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奖励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
符合上述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分别申请。
(二)支持引进国内外著名的
服务外包企业落户东莞发展。对世界500强、全球
服务外包100强、国内
服务外包100强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并获得省专项资金扶持的,由专项资金按照2: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三)树立
服务外包示范企业、
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重点
服务外包企业的引领作用。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
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并获专项资金扶持的,由专项资金按照2: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未获得上级部门专项资金扶持的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重点培育企业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经我市商务部门认定的重点
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支持
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1.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1)对我市
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各级商务部门组织的重要境外
服务外包展览会,按展位实际发生费用50%予以资助,每次展会的展位费最高资助额见附表;对参展企业工作人员国外差旅费(经济舱机票、双标住宿),以每家企业不超过两个参会名额的标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资助,每个名额最高资助2万元。
企业境外展览资助标准(附表)
单位:元人民币
国家(地区)
最高标准
澳门、香港、台湾
24000
东南亚、南亚地区
30000
东亚、中亚、西亚、大洋洲地区
45000
美国、加拿大、欧洲
60000
非洲、中南美洲地区
75000
(2)对我市
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各级商务部门组织的重要境内
服务外包展览会,企业展位费、特装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以资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万元。
2.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市场考察或贸易洽谈项目。对我市
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外市场考察或贸易洽谈项目,每家企业参加人员国外考察差旅费(经济舱机票、双标住宿),以每家企业不超过两个参会名额的标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给予资助,每个名额最高资助2万元。
(五)支持
服务外包园区加快发展。
1.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
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并获省专项资金扶持的,由专项资金按照2: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如未能获得省竞争性专项资金资助,由专项资金给予每个园区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
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对其委托相关院校、机构开展园区
服务外包规划、政策研究等产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扶持,最高资助20万元,每个园区只支持一个项目。
2.对新建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的
服务外包专业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 万平方米,园区入驻企业达到10家以上,其中从事
服务外包产业的企业所占比例不低于70%,且园区
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承接离岸
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累计达到200万美元以上,根据园区的规模、效益等情况,对每个园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支持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
服务外包交流活动。
1.支持
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对经上级商务部门认定的
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并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由专项资金按照2: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未获得上级部门专项资金扶持的,对培训基地的教学开发、教材编写、师资培训、设备购置等费用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补助额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申请该项扶持资金不能同时申请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扶持项目。
2.支持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并已经我市商务部门备案的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从事
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培训,通过
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且培训人员与
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4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每个机构每年累计支持不超过30万元。申请该项扶持资金不能同时申请
服务外包培训基地扶持项目。
3.支持
服务外包相关
服务交流活动。对我市
服务外包行业协会针对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