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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3〕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4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兰政办发〔2020〕45号规定,正文及附件中“国税”、“市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市税务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加快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2〕3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和计划管理


(一)加强规划衔接,严格规划执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的衔接,统筹基础设施、产业、工业园区建设各类规划。严格按规划用地,积极将工业向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发挥土地集聚效应。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将上级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包括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坚持和完善供地会审办法,按照轻重缓急、有保有压的原则,统筹安排项目用地指标,对用地面积要求超过50亩的工业项目一般分期供给。

二、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水平

(一)鼓励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分别达到200万元和5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通过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符合规划建筑设计标准及消防、环保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其城建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减免;建成使用后次月起3年内,企业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可给予减免房产税。通过改造,容积率达到1.2以上的每新增667㎡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以建设部门核定的竣工面积为依据),给企业每亩奖励3万元。新建工业企业容积率超过1.2,生产性用房比例达到规定要求,每新增667㎡建筑面积折算为节约土地一亩(以建设部门核定的竣工面积为依据),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达到约定要求的,给企业每亩奖励2万元。

(二)鼓励发展工业地产。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包括自然人、工业企业、经济合作社、地产企业等)参与改造低效工业用地,按约定的容积率建造标准厂房;项目验收合格后,允许投资者自用、出租或分割转让。自用或出租的,3年内给予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元;转让销售的,转让对象必须为工业企业,经项目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及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原则上按幢出售,且可满足一家企业独立使用的标准要求,转让可享受土地及房产过户优惠政策,其中土地、房产证过户契税、营业税,“园区”企业奖励70%,其他企业奖励50%。房产权证过户交易手续费按1.2元/㎡收取。

(三)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对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的,新建的按基准地价的40%确定出让底价,接建的可直接按基准地价的40%补交出让金,符合规划可以分层的,可分层设定土地使用权,办理权证。

(四)加快项目供地速度。年度供地完成市下达的供应计划,前三年供地率达到95%、85%、55%以上,并列入年度考核任务。

三、开展工业项目清闲促产

(一)确定低效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下列土地可列入二次开发范围:城乡规划确定的“退二进三”产业用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产业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的产业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旧住宅区、城中村用地;兰政办发〔2011〕142号文件认定的闲置低效用地。

(二)开展闲置低效用地二次开发。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建设、发改、经信等部门及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摸排全市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上图、列表、造册,建立动态的建设用地基础数据库,科学制订闲置低效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年度任务。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闲置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1.协商收回。对由于企业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的工业用地,可采取协商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组织土地使用权出让。协商收回的价格按兰政办发〔2011〕142号文件执行。

2.鼓励流转。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土地开发,用地已经满足转让条件,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企业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新引进企业必须经项目预审通过,并与所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签订投资建设补充协议,缴纳项目保证金。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消防的前提下,采取合并、分立、兼并等形式,利用空闲土地和厂房实施改造,通过工业项目分割评审的,按规定办理土地分割转让手续,进行土地、房产分割登记。转让可享受土地及房产过户优惠政策,其中土地、房产证过户契税、营业税,“园区”企业奖励70%,其他企业奖励50%。房产权证过户交易手续费按1.2元/㎡收取。

3.协议置换。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异地搬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市政府依法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安排工业用地。

4.退二进三。对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5.收购储备。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或实施新的城市规划后的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商品写字楼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部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