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金人社发〔2019〕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14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人社发〔2020〕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人社发〔2023〕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人社发〔2024〕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教育局、卫健局: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
浙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5〕155号)等文件有关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可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范围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民营医疗机构中的以下人员为参保对象:
(一)符合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
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3〕197号)规定的事业单位进人条件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的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
(二)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且目前仍符合原参保时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技工作人员(含已享受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三)符合省人社厅、教育厅、卫计委《
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5〕155号)文件规定,流动到两民机构的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
(四)符合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编办发〔2018〕34号)文件规定的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报备员额人员。
二、参保及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