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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200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相关问题的意见》 ( 浙政办发〔2007〕7号规定,有关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或撤销时职工提前退休截止时限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5年9月2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5〕100号规定,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OOO年一月十日



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1997年1月,省政府作出了《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决定》,并在省化工院、农科院等5家院所进行了改制试点。两年多来,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为贯彻落实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现就全面推进我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方案  

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按照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在200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科研院所的改制任务。

(一)应用型科研院所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组建科技型企业集团。

(二)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改革。有面向市场能力、市场收入可以成为经费主要来源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个别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改制时间可适当放宽。具有一定面向市场能力,同时承担社会公益研究的院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一所(院)两制”,由科研事业型向科技经营型转变,其下属所(室)有条件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以科技中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院所,视经费自给能力,转为实行企业化管理或部分企业化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转为企业的科研院所,要从实际出发,自主选择具体的改制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依法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核销和剥离、工商登记等有关工作,吸纳职工、法人参股,实行技术入股,建立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小的院所可实行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也可租赁、出售给个人经营。

转为企业的科研院所,都要实行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财务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同时,要继续发挥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强研究开发工作,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成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可通过控股、参股、兼并、联合等多种途径,组建科技型企业集团。进入企业的院所,要围绕企业的发展目标,优势互补,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中心,或独具特色的子公司。

(四)实行“一所(院)两制”的社会公益型院所,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下属所室的定位。有条件面向市场的,要坚决推向市场,按科技型企业的要求进行改制和规范管理。不具备面向市场条件的,也要根据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调整结构,分流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工资与课题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型院所管理制度。同时,院所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科研促进产业,产业反哺科研的机制。

实行企业化管理或部分企业化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性质不变,继续享受科研院所的有关优惠政策,但要面向市场,开拓经营,努力创造条件,按照企业化管理的要求,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提高运营效率。有条件的要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

对于实行“一所(院)两制”的社会公益型院所和中介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部分,经认定后,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作和管理。

(五)根据合理布局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积极推进科研院所的调整、联合、合并和重组。对部分研究开发领域相近或可优势互补的科研院所,要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进行合并重组。有的可进入高校,实行高校与原主管部门共建共管,以高校管理为主的体制,增强高校的科研开发力量。各类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利用现有土地开发、置换、异地迁建等途径,扩大发展空间。

(六)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确认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要保持机构及人员的稳定,继续承担相关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以保持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对这类机构,继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配套政策  

(一)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包括院所下属所室转为企业的,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同),可继续保留科研院所名称或以原科研院所名称进行工商登记,在某些方面继续享受科研院所的有关优惠政策。在2005年底前,免征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科技业务用房的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规费,免征自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免征的各种税费,用于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院所在改制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