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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人社规〔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功能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7日



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人社部、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函〔2020〕6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 关于实施三年十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9〕112号文件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苏人社发〔2016〕90号)和扬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扬府发〔2017〕206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扬府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开展好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

第三条 见习基地是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帮助符合见习条件的青年(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就业能力,促进供需对接,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 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供需相适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定期评估、规范运作、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分解年度计划指标到各县(市、区)(含功能区)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并组织考核;

(三)负责开展见习基地的认定、管理、考核评估、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征集和发布见习基地需求信息;

(五)负责组织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六)负责进入见习基地的见习人员资格复审;

(七)负责见习补贴审核发放;

(八)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其他有关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 各辖区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管理和经办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申报的受理、初审;

(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市级部门开展考核评估;

(三)负责落实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就业见习计划,完成年度指标,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岗位的开发和征集、见习申报材料审核及汇总报送工作;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青年参加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第七条 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和见习工作方案,明确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见习管理工作;

(二)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见习人员报名、资格审查、申报材料报送工作;

(三)建立带教制度,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记录见习人员考勤,落实各项就业见习政策措施;

(四)开展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五)为见习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卫生制度等条件;

(六)保障见习人员待遇,按规定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助,落实其他各项相关权益;

(七)按规定向辖区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见习补贴;

(八)配合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调查统计、人员培训等工作;

(九)落实辖区人才服务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见习基地总体布局,统筹规划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见习基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责任感强,用工安全规范;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营稳定;

(三)就业见习岗位设置合理、适合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就业特点,年度开发见习岗位数不少于10个;

(四)制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配备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管理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五)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报见习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辖区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三)辖区人才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见习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撤销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  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

第十三条 见习对象:

(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离毕业时间不足一年尚未落实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三)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且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四)16-24岁失业青年;

(五)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人员。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青年可通过下列方式参加就业见习:

(一)直接向见习基地报名;

(二)通过各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向见习基地推荐报名;

(三)参加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的,可以与见习基地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政府推荐等方式招募见习人员,招募后,将招募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见习基地应确保申报材料及内容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信息。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签订《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份,见习人员、见习基地、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各一份。见习协议书约定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后,经见习基地盖章、见习人员签字,辖区人才服务机构鉴证盖章后生效。



第五章  见习期管理

第十七条 各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开展培训,宣传就业见习政策。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见习期限为3-12个月。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人员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研究生学历人员见习期限最高可到12个月。

第二十条 见习基地招收见习人员,应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申报材料应在每月20日前报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初审合格后于当月25日前报市人力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