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 了《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