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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衢政发〔2014〕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7月31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浙政发〔2014〕28号,以下简称省政府28号文)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缴费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今后,根据省政府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并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的变化在以后缴费年度扣款之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
  允许参保人员在60周岁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将原低档次缴费一次性补足至自行选定的较高缴费档次。补缴金额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缴费补贴。
  社会统筹基金由参保人员所在县(市、区)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按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分别确定: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和400元缴费档次的,给予政府缴费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和1000元缴费档次的,给予政府缴费补贴8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的,给予政府缴费补贴150元。
  对持证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给予50%的补贴。允许重度残疾人和低保对象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增加个人缴费。
  三、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全省统一规定计息。
  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境)定居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余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本人。
  四、待遇标准及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全市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目前定为每人100元。今后,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4.优待养老金。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从待遇享受之月起同时加发优待养老金。优待养老金月标准目前定为40元。
  5.高龄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年满80周岁时,从其年满80周岁的次月起加发高龄补贴。高龄补贴月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50元。
  6.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以及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保障待遇的人员,其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
  (二)领取条件。
  省政府28号文下发(2014年7月11日)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如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政府28号文下发(2014年7月11日)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待遇领取条件可按原规定执行。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允许本人在办理待遇领取条件时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对年满60周岁仍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从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直至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止。参保人员原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按照《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4〕93号规定进行处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在服刑期间停止发放养老金。刑满释放后,从服刑期满的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金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五、转移接续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地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记录备查。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只须在转出地办理中断手续并在转入地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通过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由转入地社保机构直接与转出地社保机构按年结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在统筹地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