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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延长缴费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人员(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

二、关于制度衔接

(一)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愿延长缴费,也不申请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不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及其利息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关于待遇领取

(一)两项制度参保人员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先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4〕3号)等有关规定,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两项制度参保人员因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未及时核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三)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且在延长缴费期间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参保地的基础养老金,待其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4年6月1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